大陸假發票事件頻傳 會計師建議台商二招自保

2021-06-17 16:08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即時報導

中國大陸近日發生多起虛開發票騙稅事件,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17)日指出,台商在大陸採購時,如果取得虛假發票,輕則不得抵扣,但重則涉及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將面臨刑事責任,建議在訂定合約過程中,利用三方合約、合規發票條款等做法,降低相關風險。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劉中惠表示,今年以來,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先後揭發多起虛開發票的稅收違法犯罪案件,相關單位已展開打擊虛開騙稅專項行動,迄今共查處涉嫌虛開騙稅企業37.8萬戶,單就前次5月28日公佈的五起案件,涉案涵蓋新疆、山東、福建以及江西等地,金額高達人民幣269億元(約新台幣1,167億元)。

劉中惠指出,去年因疫情影響,大陸中央及各地,均推出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加上部分公司利潤受到衝擊,導致各地虛開發票的案件明顯增加,台商企業應留心拿到虛開發票的問題。

比較二岸發票政策差異,劉中惠指出,在台灣,買方企業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發票,會處以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處以停業;但若確有進貨事實,該發票也確實由實際賣方所交付,實際賣方又已依法補稅受罰,買方的責任就輕了不少,只需要補繳該部分進項稅款後,即可免罰。

但是在大陸方面,劉中惠表示,如果在採購時取得虛假發票,輕則不得抵扣,產生額外稅負成本,重則涉及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將面臨刑事責任。

針對大陸實務經驗,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表示,買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取得虛開發票,須符合:交易真實存在、賣方所使用的為其所在省的發票、當中記載之賣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內容均與實際交易相符,且無證據顯示,買方知道賣方提供的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等,在符合以上前提之下,才可免依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罪刑論處。

劉中惠建議,大陸台商企業欲降低此類發票取得風險,最簡單的方法,應從完善合約管理下手,將當事人名稱和相關納稅資訊納入合約之中,並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取得與收付款義務相連結,例如在合約中增加「買方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方支付款項」等約定,以防止付款後才發現,發票無法認證或虛假發票等情況發生。

其次,也可以要求賣方,提供其發貨的出庫憑證及相應的物流資訊,劉中惠表示,如果貨物由賣方指定的協力廠商發出,就須提供其與協力廠商間的採購合約等補充資料,對於委託協力廠商支付或收款的情形,則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合約的方式,以防止被認定為虛開發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