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外企員工認股權 不適用緩課

2022/09/05 00:44:23經濟日報 戴群倫

大型集團基於經營管理需要,普遍設立研發、生產或行銷等從屬公司,母公司也會發放本身股權來獎酬集團內各子公司的員工,以留住優秀人才,不過員工在取得公司發行的股權後,是否適用緩課稅,首先,要看公司是本土企業還是外商企業,再來,公司是否有申請緩課優惠,也影響員工當年度認列所得額。

實務上曾發生,新竹A公司依《 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提供員工以優惠價格認購公司股票,不過A公司未提出申請適用緩課優惠,因此公司員工無法選擇緩課,要依「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認列所得課稅;還有外商企業員工將認股權列報為海外所得,導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的案例。

依照財政部解釋令,公司如果按照台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發放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給公司員工,公司可以依據財會處理的規定,在員工達成獎酬計畫所有條件的期間內認列費用,並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薪資支出。

另外,企業在發放股權給員工時,中小企業必須在辦理移轉過戶的隔天起30日內申報;其他上市/櫃企業則依產創條例規定,要在股東轉讓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隔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列單申報。如果企業沒有提出申請適用緩課優惠,則員工在當年度就須將股權獎酬申報。

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認購新股、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是常見企業獎酬制度,一般來說,本土企業員工都適用緩課優惠。

不過依據現行法令,外商企業員工在取得獎酬優惠後,卻不適用一樣的優惠制度。而且,外商企業所發放的股權,因非依台灣法令發行,所以並無員工緩課的適用。

外商企業員工在執行股權認購時,可能會誤以為執行標的處於外國,因此是海外所得,其實並不是這樣,因為按《所得稅法》規定,如果員工任職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實際提供勞務地點在中華民國內,且員工基於為公司提供勞務而取得股權時,即使員工認購股權由外商企業發行,員工執行認股權所取得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時,仍屬於個人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不是海外所得。

另外,認股價差在性質上也不屬於薪資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權利年的個人綜合所得額,因此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的差額,員工要自行申報為該年度的其他所得。

另外,標的股票如果用外國貨幣計價,要按執行權利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折算為新台幣。

(本文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口述,記者陳姿穎採訪整理)